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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罗店镇] 阅读数: 日期:[2007/7/24]

宝山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和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积极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发展基金对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宝山区科技发展基金宗旨是推动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区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由区财政根据区人大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确定。

第四条 区科技发展基金分工业项目、农医教项目、软课题项目、匹配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其它科技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等九种类型,主要用于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审核、立项、资金申请、批复、使用;区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并与区科委共同实施监督。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区科技发展基金面向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企业限定在本区注册的产品型企业)。支持对象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重点支持符合节能降耗和可再生资源指标的项目。

(二)申请企业须在本区注册,具独立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第七条 区科技发展基金以无偿拨款的方式进行资助。凡镇、街道所属单位(包括各经济开发园区)受资助项目,各镇、街道按1:1匹配。

(一)工业项目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中试。一般项目资助5-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农医教项目

支持的农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市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或区内首创,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的医学、教育项目在市、区属重点学科或领先专业。一般项目资助3-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三)软课题项目

支持对本区的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一般项目资助3-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5万元。

(四)匹配项目

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市创新资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市规定的比例给予匹配资助。

(五)“产学研”合作项目

支持本区科技型企业就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而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究,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一般项目资助10-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六)科技平台建设

支持本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公益及服务、专业孵化器等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资助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支持开展专利试点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八)其它科技项目

对其它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项目予以相应的资助。

(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为管理科研计划项目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由区科委归口使用。一般包括科技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前期调研、课题遴选、评审、跟踪管理检查、验收以及其它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其总额不超过当年科技发展基金总数的5%。管理费预算由归口部门在此额度内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该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符合科技发展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属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须盖公章有效,无主管部门除外),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区科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全区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九条 区科委遵循科学管理、公正透明、择优立项的原则,负责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科技发展基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别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工业项目、农医教项目、软课题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立项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立项原则,审定资助项目。

(二)凡申请匹配项目,以有关文件和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区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均应签订合同,凡由几个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向区科委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区科委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区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指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区财政负责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资金实行财政单一帐户管理,对确定的资助项目,由区科委按计划、进度申请拨款。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采取分期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如不能按合同计划组织实施,区科委、区财政可视具体情况缓拨或停拨下期经费;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有欺诈行为,区科委、区财政可追回已拨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或要求有关部门从其帐户的资金中扣回。

第十七条 区科技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技术转让费、设备费、材料费、技术资料费、测试费、调研费、试验费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宝山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宝府办[2003]94号)停止执行。区科委于2007年3月以前与各承担单位订立的尚未完成的项目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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