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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作者:[罗店镇] 阅读数: 日期:[2007/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自2006年开始区政府设立宝山区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对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为此,根据《宝山区科技小巨人实施办法》以及区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宝山区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每年500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如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凡列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宝山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采取市区联动、总量控制、竞争择优原则,采用无偿拨款的形式进行资金资助。

第七条 对列入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企业,按1:1的比例给予匹配资助,并且,二者资助总额以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为原则。

第八条 对列入区“科技小巨人工程”资助范围的企业,专项资金将给予小巨人培育企业30万元、小巨人企业50万元无偿资助,同时以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为原则。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宝山区《关于推进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意见》[宝府(2006)111号]有关“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基本标准予以评审,并由区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区经委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市级小巨人(培育)企业,依据上级批文,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申请专项资金。

申请材料包括:

(一)“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上级批文。

第十一条  经费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核,经领导批准签署正式文件后下达资金计划。

对列入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以有关文件和合同为准。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区小巨人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对确定的资助项目按计划、进度进行拨款。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享受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按照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资金的使用明细;

(二)资金使用时间;

(三)项目的实施进度;

(四)项目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采取分期拨款方式,按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安排计划下拨。

第十五条 享受资金资助的企业,应专款专用,并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享受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经常与有关部门交流沟通,汇报项目进度和用款情况,填写项目进度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写出书面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科委会同区财政组织有关人员实行定期督查,对未按规定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追回拨款及停止资金支持等处罚。

第十八条 如专项资金当年出现结余,则留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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