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在线中文网网 >  投资指南 > 企业办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罗店镇] 阅读数: 日期:[2007/7/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节能工作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一)明确工作方针。本市节能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进一步加大节能方面执法力度。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部署节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经委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委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同时,负责落实区级政府机关节能目标,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开发区的节能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房地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分解任务目标。按照本市节能降耗总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0%;全市第三产业(包括交通、旅游、商贸等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建筑节能15%;政府机关用能总量减少20%;各区县和开发区的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能耗指标也要有所下降。
    (五)开展节能考核。实行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各主管部门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节能目标,纳入对国有企业的考核,并推进落实。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按照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降低高能耗产业的比重。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努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进一步加快提高工业附加值率,在保持产业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降低对能源消费的依赖。
    (二)淘汰高能耗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铁合金、小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能耗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改。要强制执行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三)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2倍(以2005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1.27吨标煤/万元为基准);超过该限额确需建设的,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支持开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力度,鼓励、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以氢能为代表的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材料,组织实施绿色照明、热电联产、炉窑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踪该行业国内外的能耗水平,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扶持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三)搞好建筑节能。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建立建筑物能效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必须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制订相应鼓励推进办法,加大既有建筑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每年实施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同时结合旧房改造,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
    (四)强化交通节能。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和实施节能标识和环保标识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
    (五)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规范,每年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并组织推广。对既有建筑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在不影响安全质量和建筑立面外形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扣减使用单位的耗能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支持。
    四、强化节能管理
    (一)抓好重点耗能单位的管理。做好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等耗能多的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年用能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和2000吨~5000吨的单位,要定期分别向市、区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市节能监察中心和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督促和帮助这两类耗能单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市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分别对这两类耗能单位逐一梳理,组织制定“十一五”和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对不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节能降耗。
    (二)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这类产品在市场销售中必须有能效标识。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要严格执行,2006年先对家用空调试行;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
    (三)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对工业企业外的用能单位,要进行一次全市性的能源使用状况普查。建立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同时,每季度统计分析万元产值能耗情况。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各区县、开发区和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要求,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
    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
    (一)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类产品价格要建立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对各行业制订万元增加值(产值)能耗或产品单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可实施累进加价;对列入计划应予淘汰的高能耗劣势产业的全部用能,可实施加价。
    (二)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的资金投入,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集中部分能源调价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技术、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
    六、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
    (一)机关带头节能。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成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空调温度设置要求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
    (二)表彰节能先进。市、区县政府每年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三)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以区县和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开展节能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利用社区等平台,普及节能知识和措施,引导居民在改善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培养科学的用能方式,使用节能产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打印]  [收藏]  [关闭]